消防丙二类客栈标准
1.丙类客栈内的防火墙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.00h。
2.一、二级耐火品级单层厂房(客栈)的柱,其耐火极限划分不应低于2.50h和2.00h。
3.接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掩护的一级耐火品级单、多层厂房(客栈)的屋顶承重构件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。
4.除甲、乙类客栈和高层客栈外,一、二级耐火品级修建的非承重外墙,当接纳不燃性墙体时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25h,当接纳难燃性墙体时,不应低于0.50h。
5.二级耐火品级厂房(客栈)内的房距离墙,当接纳难燃性墙体时,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.25h。
6.二级耐火品级多层厂房和多层客栈内接纳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75h。
7.一、二级耐火品级厂房(客栈)的上人平屋顶,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划分不应低于1.50h和1.00h。
8.一、二级耐火品级厂房(客栈)的屋面板应接纳不燃质料。屋面防水层宜接纳不燃、难燃质料,当接纳可燃防水质料且铺设在可燃、难燃保温质料上时,防水质料或可燃、难燃保温质料应接纳不燃质料作防护层。
9.修建中的非承重外墙、房距离墙和屋面板,当确需接纳金属夹芯板材时,其芯材应为不燃质料,且耐火极限应切合本规范有关划定。
10.除本规范尚有划定外,以木柱承重且墙体接纳不燃质料的厂房(客栈),其耐火品级可按四级确定。
11.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,应接纳防火掩护步伐,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响应构件的耐火极限。